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淄政字〔2011〕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使企业工资分配与国家宏观政策相协调,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11〕1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发布2011年我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
以2010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793元为基数,确定2011年我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为:
(一)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15%。
(二)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23%。
(三)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6.5%。
二、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要求
(一)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状况按照工资指导线要求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生产经营较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比较困难、上年亏损且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亦可暂不增加工资。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本年度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的上线(预警线)。垄断行业及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
(二)合理调节国有企业负责人与职工的分配关系。企业安排年度工资增长时,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下同)工资亦不能增长;企业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要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收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收入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一线职工(除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上职工)年度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三)认真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审核制度。企业应根据《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在工资指导线发布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制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并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