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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
(鲁政发〔2011〕3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精神,确保按期实现《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2012年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达到20%以上的目标,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法定增长要求,切实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

  (一)严格落实教育经费法定增长要求。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年初安排公共财政支出预算时,积极采取措施,调整支出结构,努力增加教育经费预算,保证财政教育支出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对预算执行中超收部分,也要按照上述原则优先安排教育拨款,确保全年预算执行结果达到法定增长要求。

  (二)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各级政府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新增财力要着力向教育倾斜,优先保障教育支出。各地要切实做到2011年、2012年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都有明显提高,并保持稳定增长。

  (三)提高预算内基建投资用于教育的比重。各级政府要把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作为公共投资的重点。在编制基建投资计划、实施基建投资项目时,充分考虑教育的实际需求,确保用于教育的预算内基建投资明显增加,不断健全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长效保障机制。

  二、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多方筹集财政性教育经费

  (一)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按照国务院要求,从2010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按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的3%征收。

  (二)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要严格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0〕307号)要求,从2010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的2%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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