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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党和政府的威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化债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主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省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检查。各级医改办和卫生行政部门要研究制订化债实施方案,参与县(市、区)债务的抽查复核工作,指导督促各地开展化债工作,组织考核验收等;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化债激励性财力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化债激励性财力补助资金的筹集、分配和拨付,参与化债实施方案的制订、化债工作的指导督促和考核验收等工作;审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对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进行清理核实和审核认定工作,对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抽查确认,并参与化债工作的考核验收和指导督促等;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化债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化债目标责任和义务,精心组织实施,深入实际,就地、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化债工作扎实推进、圆满顺利完成。

  (二)制订实施方案。各地要按照省确定的工作计划,制定详细的分项目、分年度具体化债计划。在本方案印发30个工作日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拟订切实可行、任务分解、责任落实的偿债计划,明确化债资金来源和工作进度,妥善安排偿债资金,确保化债工作顺利推进。化债实施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督促,并在2011年11月底前将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经市(州)人民政府汇总后报省医改办、财政厅和卫生厅备案。

  (三)实行偿债资金专户管理。参照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支付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资金通过在预算中特设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化债的补助资金列入“化解乡镇其他公益性债务支出”预算科目。偿债资金直接偿还到债权人,切实做到分账核算,专项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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