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签订化债承诺书。由省医改办与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承诺用2年时间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省财政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地方给予激励性财力补助;省医改办对各地债务化解工作统一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同激励性财力补助资金挂钩,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扣回省级财政相应激励性财力补助资金。
(三)实施债务化解和验收。各地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要优先化解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债务。规范债务偿还程序,实行偿债销号制度,逐笔登记偿还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已销号的债务要及时通知债务人,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确保化债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完成化债任务后,各地应及时在债务系统内进行债务销号,债务系统不得再有2009年12月31日以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余额。各市(州)要对所辖县(市、区)(含扩权试点县〈市〉)化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验收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完善工作程序,确保偿债工作正常进行。
(四)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各市(州)、县(市、区)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多方筹集化债资金,确保偿债资金落实。资金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1.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
2.上级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
4.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
5.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
6.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
7.闲置资产处置收入。
8.其他资金来源。
各级用于化债的资金必须在预算或计划中作出安排,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的全面实施。
四、建立债务化解激励机制
参照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和乡村公益性债务资金补助办法,省财政建立化债激励机制,按照先化解后奖励的原则,在经省政府确认锁定的债务余额范围内对各地化债额按平均不低于50%的比例计算给予激励性财力补助。省财政根据相关因素,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化债激励性财力补助资金。同时,适当提高革命老区、盆周山区、民族地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及财力较低地区的化债补助系数。具体办法由财政厅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