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1至2012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1〕6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为切实做好2011至2012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确保全市人民住上“暖屋子”,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热费交缴办法
(一)热费承担主体为房屋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热用户应当于2011年12月31日前直接向供热单位全额缴纳热费,供热单位直接向热用户收缴热费。
(二)用热的阳台和供热的公共部位热费计收,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居民住宅供热使用面积计算标准的通知》(黑建城〔2005〕3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建住宅在供热期前进户的,开发企业或物业(供热)公司等单位应向住户收取1个供热期的费用;在供热期间进户的,按实际供热月向住户收费。当月20日至下月20日为1个供热月,在供热月中,15天(含15天)以内收取半个月供热费,15天以上收取1个月供热费。
(四)职工热费补贴按照《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职工热费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哈政发〔2010〕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特困居民的热费补贴,按照哈尔滨市城市供热保障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另行发文)执行。
(六)《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实施后,本《通知》如有与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
(一)明确市、区职责分工。按照《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区级管理职能的要求,市级供热管理部门主要承担政策研究、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职能,区级政府全部承担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政府是本地区供热工作的责任主体,区长是本地区供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是供热监管的具体执行机构。各区政府要承担保一方冷暖的重要职责,建立由区长负责、部门监管、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组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落实各项监管措施,确保供热质量和供热安全。要强化区级公共财政投入,落实供热应急资金,完善供热应急系统,保证供热安全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