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理空间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1〕9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地理空间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1年9月20日
湖北省地理空间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理空间信息数据资源管理,规范地理空间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提高经济社会信息化水平,保障地理空间信息数据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避免重复投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
湖北省信息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地理空间信息数据的交换和共享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地理空间信息数据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制作的,用于描述地理事物的空间几何特性和空间要素特性,与地理空间位置相关的自然、社会、经济等数字化信息。
第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发生或者由政府为主投入产生的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应当实行交换和共享。鼓励其他单位将合法拥有的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参与交换和共享。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理空间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加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开发和社会化应用,提高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共享水平。
第六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理空间信息数据资源交换与共享工作,负责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湖北省地理空间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交换共享平台);指导各市、州、县交换共享平台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