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会见人或被会见人违反会见规定,经警告无效的,监狱可以中止会见。
五、通讯
第十三条 外国籍服刑人员与其所属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的往来信件,监狱按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我国缔结的双边领事条约的规定,及时转交。
第十四条 监狱对外国籍服刑人员与亲属或者监护人的往来信件要进行检查。对有违反监狱管理规定内容的信件,可以将其退回,同时以书面或者口头说明理由,并记录备案。
第十五条 外国籍服刑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信以及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监狱检查。监狱应当及时转交。
第十六条 外国籍服刑人员每月可以与所属国驻华外交、领馆官员或者其亲属、监护人通话一次,每次通话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通话费由本人承担。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通话次数的,须经监狱批准。
外交、领事官员提出与其本国服刑公民进行电话联系的,应当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监狱在收到申请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六、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有效期为5年,自2011年3月1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止。原《关于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事项的通告》(沪司狱〔2003〕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外交、领事馆会见外国籍服刑人员申请表》
附件2: 《非中国籍亲属会见外国籍服刑人员申请表》
附件3: 《中国籍亲属会见外国籍服刑人员申请表》
附件1
外交、领事馆会见外国籍服刑人员申请表
驻华使、领馆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会 见 人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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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会见日期
| 参与会见人数
| 参与会见人姓名
| 职务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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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所用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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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会 见 人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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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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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刑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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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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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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