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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发布《关于外国籍服刑人员会见通讯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二条 会见人或被会见人违反会见规定,经警告无效的,监狱可以中止会见。

五、通讯

  第十三条 外国籍服刑人员与其所属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的往来信件,监狱按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我国缔结的双边领事条约的规定,及时转交。

  第十四条 监狱对外国籍服刑人员与亲属或者监护人的往来信件要进行检查。对有违反监狱管理规定内容的信件,可以将其退回,同时以书面或者口头说明理由,并记录备案。

  第十五条 外国籍服刑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信以及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监狱检查。监狱应当及时转交。

  第十六条 外国籍服刑人员每月可以与所属国驻华外交、领馆官员或者其亲属、监护人通话一次,每次通话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通话费由本人承担。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通话次数的,须经监狱批准。

  外交、领事官员提出与其本国服刑公民进行电话联系的,应当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监狱在收到申请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六、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有效期为5年,自2011年3月1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止。原《关于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事项的通告》(沪司狱〔2003〕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外交、领事馆会见外国籍服刑人员申请表》

  附件2: 《非中国籍亲属会见外国籍服刑人员申请表》

  附件3: 《中国籍亲属会见外国籍服刑人员申请表》

  附件1
  外交、领事馆会见外国籍服刑人员申请表

  驻华使、领馆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会 见 人 情 况

申请会见日期

参与会见人数

参与会见人姓名

职务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会见所用语言

 

 

 

 

 

 

 

 

 

 

 

 

 

被 会 见 人 情 况

姓名

罪名

刑期

服刑地点

 

 

 

 

 

 

 

 

 

 

 

 

 

 

 

 

 

 

 

 

监狱意见

 

监狱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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