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外国籍服刑人员的中国籍亲属或监护人首次要求会见的,应当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本人身份与被会见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收到外国籍服刑人员亲属或监护人首次要求会见的书面申请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会见的决定,并书面答复。准予会见的,在答复中确认:会见人和被会见人的姓名,会见的时间,地点安排,并告知应当携带的证件。
第八条 外国籍服刑人员的亲属或监护人因故变更会见时间或要求再次会见的,可直接向监狱提出申请,监狱在收到上述申请后的两个工作日内答复。
三、会见的安排
第九条 外交、领事官员及外国籍服刑人员亲属、监护人每月可会见外国籍服刑人员一至二次。每次会见人员一般不超过三人,时间不超过一小时,会见地点为监狱会见室。需要延长会见时间的,经监狱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条 外国籍服刑人员经诊断确诊为传染性疾病、且正在隔离治疗的,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或监狱可以暂停会见或安排视频会见。
外国籍服刑人员因案审查期间或被处禁闭的,亲属或监护人提出会见申请的,一般不予安排。如遇特殊情况,须经监狱批准。
四、会见人应遵守的事项
第十一条 会见人会见时,应当遵守以下事项:
(一)会见人在会见前,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身份确认和登记,听从、配合警察的安排。
(二)会见人不准携带武器、刃具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手机及具有摄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的设备不得带入会见场所,应按监狱指定的地方存放。
(三)会见时,应使用本国或中国语言进行交谈,不得使用隐语或暗语。
(四)会见人需接济被会见人钱款的,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寄。
(五)会见人和被会见人需转交信件、物品的,应当提前向监狱申明,并按规定提交检查,经批准后方可交会见人或被会见人。
(六)会见人向被会见人提供药品的,应提供中文或英文药品使用说明,经监狱检查同意后转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