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人民大厦、市政大厦邮件(品)收发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驻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各办公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市委专题会议精神,结合人民大厦、市政大厦邮件(品)寄递工作的实际,我局制定了《人民大厦、市政大厦邮件(品)收发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人民大厦、市政大厦
邮件(品)收发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驻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办公机关邮件(品)收发安全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国家安全部门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由邮政企业和经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许可、从事合法投递业务的服务企业寄(快)递分发人民大厦、市政大厦的信(函)件、包裹、汇款通知、报刊及其他印刷品,在收发过程中实施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以防范疑似和违法、违禁邮件(品)进入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办公区域。
第三条 对口人民大厦、市政大厦的邮政(支)局和驻人民大厦机要收发站(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章制度,健全安全工作规范和流程,完善安全处置预案,加强对寄递人民大厦、市政大厦邮件(品)的安全监控。
第四条 为保证邮件(品)安全进入机关,在人民大厦西大门、市政大厦正门分别设立收检室,并各配置邮件(品)安全检查装置(通道式X光机)1台。
第五条 凡接收寄(快)递的邮件(品)和可能存在安全问题的其他邮件(品),在落地前必须通过X光机的检查,确认安全后,方能进入人民大厦和市政大厦。
第六条 凡个人、单位递送的邮件(品) ,应在人民大厦西门、市政大厦正门收检室当面查验交接 。 对疑似和违法 、 违禁邮件(品),任何人员不得带入办公区域。必要时,可通知市政府机管局保卫处协助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