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地下车库火警处置程序》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地下车库火警处置程序》的通知
(沪府机管〔2011〕2号)


驻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各单位,上海上勤(集团)有限公司:

  为了进一步做好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地下车库消防工作,加强地下车库火警处置能力,确保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地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订了《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地下车库火警处置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地下车库
火警处置程序

  为加强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地下车库的火警处置能力,针对火势实施有组织的控制和扑救,维持扑救现场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特制定本处置程序。

  一、报警

  (一)发生火警后,要以最快方式发出报警信号,如:就近按动红色消防报警按钮,向监控室发出报警信号;通过电话23118110向保卫处值班室报警;也可以大声呼叫,引起周围人们警觉;在现场的保安人员利用对讲机的群呼频道(频道2)发出报警信号。

  (二)报警时要讲清火警地点及现场火势等情况,以及报警人的姓名、单位和电话号码,以便及时联系。

  (三)如果情况紧急 ,在请示市政府机管局及局保卫处领导(以下简称“局、处领导”)同意后,现场人员有责任拨打119火警电话求援,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引导消防车和消防队员快速进入火灾现场。

  (四)报警时,应组织在场人员立即扑灭火灾和疏散人员、抢救物资,特别是及时扑灭初始火灾,避免更大的灾害发生。

  二、接警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