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受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机管〔2010〕16号)
上海上勤(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展览中心(集团)有限公司:
《市政府机管局受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局领导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一○年二月一日
市政府机管局受托监管企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局受托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运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4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管理体制
市政府机管局受市国资委委托代表出资人对上海上勤(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展览中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
集团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层级管理。设董事会的集团公司,董事会对市政府机管局负责,总裁对董事会负责;暂不设董事会的集团公司,执行董事对市政府机管局负责。
第二条 法人治理
(一)市政府机管局负责督促指导集团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有关规定审核集团公司章程。
(二)集团公司应当按照《
公司法 》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机构,落实董事会、监事会职责;集团公司应当逐步推行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制度,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由市政府机管局委派或推荐;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