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11年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要求,省厅决定开展2011年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截止2011年9月30日,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的所有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未开工的勘查项目,探矿权人提出申请并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可以缓检。
二、组织管理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统一部署和指导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年检工作。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辖区内的年检工作。凡属省国土资源厅发证的探矿权,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年检结论;属国土资源部发证的探矿权,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省国土资源厅做出年检结论。
三、年检内容
(一)勘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二)探矿权人、勘查单位、勘查矿种、勘查活动范围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三)是否按照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施工、是否完成了最低勘查投入。
(四)是否按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应当缴纳的)。
(五)是否提交开工报告和报送阶段报告。
(六)受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是否已执行到位。
(七)是否持勘查许可证采矿。
(八)与他人合作、合资勘查矿产资源的,是否及时将相应合同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九)是否有其他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年检时间与程序
(一)年检工作于2011年10月至12月进行。
(二)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11年9月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年检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三)探矿权人于2011年10月底前向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检资料,资料起止时间为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勘查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向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市、县(市、区)报送。
勘查许可证原件报送时间由做出年检结论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四)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勘查项目年检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按照不低于50%比例进行实地核查,重点核查探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并对年检材料签署意见。
(五)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勘查项目年检材料进行复核,按照不低于15%比例进行抽查,并签署复核意见。对省国土资源厅发证的勘查项目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六)省国土资源厅汇总全省年检工作情况,根据各地年检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对年检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部发证项目做出年检结论。
五、材料报送
(一)探矿权人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年检资料:
1、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
2、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勘查单位公章并注明用途)。
3、勘查单位出具的勘查项目年度支出会计核算报表。
4、勘查工作总结报告及附图、附表。已办理探矿权保留登记的项目、勘查许可证上注明的财政出资项目可以不提交勘查工作总结报告。
5、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电子报盘文件。
6、部发证项目还应提交本年度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应当缴纳的)缴纳收据复印件。
除勘查工作总结报告正文外的所有纸质材料都要扫描,并保存为word格式。勘查工作总结报告中签字盖章的部分及附表需进行扫描,保存为JPEG格式后,按先后顺序插入word文档。勘查报告的附图采用JPEG格式,不插入word文档,单独保存。
(二)2011年12月15前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以下材料:
1、年检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年检工作实施情况、探矿权人履行义务情况、年检结果、问题及建议等,检查发现有以采代探的,应对查处情况分项目进行说明。《持证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检查结果一览表》、《检查不合格项目查处情况汇总表》作为报告的附表一并报送。
2、部发证勘查项目的年度报告原件二份。
3、所有项目年检材料的电子文档一份。
4、录入年度报告信息的探矿权登记数据库。
六、年检结果
(一)年检合格的,做出年检结论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勘查许可证原件上加盖矿产资源勘查年检专用章,并签写年度检查日期。对于分页装订的年检报告,应加盖年检机关的骑缝章。
(二)探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合格。
1、拒绝接受年检的。
2、提交的年检资料弄虚作假的。
3、勘查许可证不合法的。
4、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不符的。
5、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6、未履行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缴纳义务的。
7、未提交开工报告、阶段报告的。
8、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未履行到位的。
(三)对年检不合格的,应当通知探矿权人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复查验收的,确定为年检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