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鹤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鹤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鹤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鹤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二、第五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三、第六条修改为:“设立鹤壁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四、第八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适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学著作、技术发明、科技开发、重大工程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软科学研究等类别。”
五、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授予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著作类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或组织。”
六、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授予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软科学研究类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
七、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一)县区科学技术局;(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三)符合有关规定资格条件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