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二条 根据国家、省、地关于建立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的总体规划,按照统一的要求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配备新农保工作所需设备,开通与地区及乡(镇)和金融机构的网络,确保新农保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三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制定、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公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有效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确保基金安全。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县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的具体经办、管理和业务指导,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业务的具体经办,村(居)委会协助办理,实行属地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经办业务指导意见》(黔人社厅发〔2009〕23号)和本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细化业务规程,制定各项业务的操作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并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
第三十四条 组织、宣传、发改、财政、编制、公安、农牧、计生、统计、审计、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高度重视新农保的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以及采取悬挂标语、开展咨询、办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发动活动,确保党的新农保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伪造证件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或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回,并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