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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和《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和村委会应在其死亡15日之内到所属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同时将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如不按规定时间办理终止手续,出现套取、骗取、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处理。
  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死亡的,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已全部参保且累计缴费在5年以下的(不含补缴的缴费年限),可补助一次性丧葬费100元,在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不含补缴的缴费年限),可补助一次性丧葬费300元,在10年以上的(不含补缴的缴费年限),可补助一次性丧葬费500元。
  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两女结扎户、独生子女户和享受农村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员,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已全部参保的,死亡后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可在上述各时段丧葬补助费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0元。丧葬补助费由县级财政支付。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失踪的,从失踪后的第7个月起暂时停发养老金。失踪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布死亡的,不再补发养老金,其个人帐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失踪人员再次出现的,停发期间的养老金予以补发。
  第二十五条 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就近、安全、及时的原则对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并组织开展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

第四章 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县财政部门要按规定编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年度预算。每年度要按新农保基金支付总额的10%设立周转金和储备金,并对基金平衡承担兜底责任,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七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列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按照地级管理,县级经办的管理原则,在地级设立财政专户后,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县人民政府确认的国有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支出户只能在同一金融机构各开设一个。
  第二十九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只能按规定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不得提前支取或挤占挪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基金安全和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十条 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办机构建设,按照国家机构编制管理的相关规定,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编制、人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专项报告,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根据规定和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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