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全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具体经办、管理和业务指导,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业务的具体经办,社区(居委会)协助办理,实行属地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全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经办业务指导意见》(黔人社厅发〔2009〕23号)和本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细化业务规程,制定各项业务的操作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并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伪造证件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或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回,并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新农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及其他优扶制度的衔接,按中央、省相关政策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建设统筹发展,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实现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目标,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黔府发〔2009〕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
第三条 基本原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