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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和《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和《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新区管委会,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1.《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2.《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建设统筹发展,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实现城镇居民老有所养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及扩大新农保试点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函〔2011〕3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
  第三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第四条 参保范围: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
  第五条 按照地级管理,县级经办的管理模式,全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统筹指导下,制订统一的制度、政策,执行统一的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目标管理考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组织实施工作。县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具体经办工作。

第二章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及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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