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涉水乡、镇人民政府,县城新区管委会,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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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20号令)已于2011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为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办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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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是省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继《
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之后颁布施行的又一重要法规,是我省多年来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经验的科学总结,有利于促进我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方式的不断创新,推进我省乡镇自用船舶的更新改造,提高安全效能,推动我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
由于彭水电站和沙坨电站的修建,使我县水域面积近年来急速扩大,自用船舶需求迅速增加,水上安全生产形势更加突出。《办法》的实施,对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遏制乡镇自用船舶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全县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保障全县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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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对自用船舶的管辖归属、建造与航行、检查登记和发证、安全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针对性和操作性都很强。各涉水乡镇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办法》对加强当前水上安全生产工作、维护安全形势稳定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全面落实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我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
二、准确把握《办法》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加大学习宣传贯彻力度
各涉水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力度,确保《办法》学习到位、宣传到位、贯彻到位。要通过认真领会《办法》精神实质,进一步认识做好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各涉水乡镇和相关部门要把做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列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主要负责同志和领导班子成员要率先学习好、领会好《办法》相关条款含义,把握好核心内容,为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学习做好宣讲辅导,努力将学习贯彻《办法》精神转化为完善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的自觉行动。为扩大《办法》功能覆盖面,由海事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集中力量和时间,对涉水乡镇开展一次集中宣传贯彻活动。尤其要加强对船员、渡口及库区周边村寨群众的宣传,实现宣传覆盖率达100%,知晓率达100%,形成政府实施监管,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