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建设债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新区管委会,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按照《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09〕21号)、《贵州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黔农综改〔2010〕53号)精神,为全面做好我县2011年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建设债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基本要求,我县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实行“统一清理、分项化解”的原则,成熟一项、化解一项。2011年,全县要完成因集体等垫交农业税(之前已安排并锁定债务余额,本次不再进行清理)、基层政权组织机构建设、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形成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政策界定
(一)债务范围。本次清理化解的基层政权组织机构建设债务是指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修建符合规定的办公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形成的债务;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债务是指乡村为修建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场所及配套设施形成的债务。
(二)债务时限。本次清理化解基层政权组织机构建设债务和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债务发生的时间界限为2001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
(三)债务及其本金﹑利息认定。
1. 债务认定。债权、债务人不明确,没有有效的债务原始证明资料,或虽有相关证明资料但记录不清,无法核定债务数额的,其债务不予认定;对债务中的“白条”等财务不规范问题,在发生债务时已作原始凭证入账,且有当事人双方及相关证人等签字确认的“白条”,经公示无异议的,可将其视同合法债务凭据,公示中有异议的“白条”,要认真进行核实;债权人同时又是债务人的,认定净债务;因工程造价和设备价格明显不合理等因素产生的债务应剔除不合理部分;无主债权或债权人主动放弃追偿要求的,其债务予以核销,不予认定。
债务清理时,须逐笔核实债务的原始证明资料,包括:纳税凭证、基建工程立项依据、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资金结算凭据资料,向供货商购置设施设备的相关合同、发票、验收报告或记录、资金结算凭据,向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的原始合同、借据等。
2.本金。未计利息的实际债务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