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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福建省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14.依法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为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并为其提供便利。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作网络,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鼓励和支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公益性的法律服务和援助。

  15.维护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完善并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保障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乡(镇)人民政府对报送备案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发现有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含有歧视妇女或损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纲要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纲要。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承担落实纲要中相应的目标任务。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纲要实施的指导和督促。

  (二)制定地方妇女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本纲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全省妇女发展规划体系。

  (三)将妇女发展纲要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部门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优化纲要实施的法律政策环境。制定完善促进妇女发展的法规政策,在制定和执行中充分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和司法保护,保障妇女各项合法权利的实现。

  (五)保障妇女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将实施纲要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妇女发展。

  (六)建立健全实施纲要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纲要实施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纲要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考核问责制,将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实施纲要的工作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委会、联络员会议,汇报、交流实施纲要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组织对纲要实施情况的监测工作。加强妇儿工委办公室建设,配置专职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七)坚持和创新实施纲要的有效做法。及时开展对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对妇女发展领域的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妇女发展规律和妇女工作规律。在纲要实施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为妇女办实事等运作方式推动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纲要实施。

  (八)加大实施纲要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纲要的重要内容,宣传纲要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妇女保护和发展的国际公约、法律政策,营造有利于妇女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九)加强实施纲要的能力建设。将实施纲要所需业务知识纳入部门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班、研讨会等,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其实施纲要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十)鼓励妇女参与纲要的实施。妇女既是实施纲要的受益者,也是实施纲要的参与者。在实施纲要过程中,注重发挥妇女的作用,听取妇女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妇女参与纲要实施,提高参与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的发展与进步。

  五、监测评估

  (一)对纲要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纲要目标进展情况。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妇女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纲要目标的实现。

  (二)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负责纲要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

  评估组由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各级政府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纲要实施工作。

  (四)建立完善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并完善与妇女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常规统计或统计调查。建立并完善省和设区市妇女发展监测数据库,规范各级数据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展示,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逐步实现数据的资源共享。

  (五)实行监测评估工作报告制度。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按要求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向同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本部门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分别向上一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下级纲要的监测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对纲要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福建省儿童发展纲要
(2011~2020年)

  儿童时期是人生发展的关键阶段。为儿童提供良好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机会和条件,发挥儿童的潜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儿童的发展需要,是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儿童是人类的未来、祖国的希望,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儿童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改善和优化儿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提高儿童的综合素质,培养儿童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儿童事业发展,造就高素质的一代新人,是加快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迫切需要。

  2001年,省政府颁布了《福建省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从儿童健康、教育、法律保护和环境四个领域提出了儿童发展的目标和策略措施。《纲要》的实施,进一步优化了全社会关心、爱护、尊重儿童的社会环境,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管理儿童事务的责任,进一步推动了儿童工作的法制化和科学化进程,进一步促进了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协调发展。截至2010年,《纲要》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儿童健康、营养状况明显改善,婴儿和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从2000年的20.09‰和24.50‰下降到2010年的7.56‰和9.68‰,孕产妇死亡率从2000年的30.66/10万下降到19.84/10万,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达到90%以上。儿童教育普及程度继续提高,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水平保持在全国较高水平,幼儿入园率达90%,小学适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100%,初中毛入学率达109.6%;高中阶段教育快速发展,普及率大幅提高,入学率达83.4%,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基本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得到强化,保障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贫困家庭儿童、残疾儿童、留守儿童得到更多的社会关怀和救助,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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