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债务化解范围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形成的债务,各地参照本方案进行化解。
四、偿债资金来源
各地可从以下渠道筹集偿债资金:一是统筹安排各级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省级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省、市财政要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市、区)化解债务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省级财政将以各地截至2009年12月31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负债为基数,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五、债务化解步骤
(一)组织部署。各县(市、区)政府要设立化债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化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开展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财政局,由财政、发改、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组成,抽调相关人员承担具体债务登记核实工作。
(二)登记造册。各地要认真填列债权人、债务人、债务来源、债务用途、举债日期和债务到期时间等内容,对债务进行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
(三)核查锁定。化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一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
(四)债务公示。应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管理作用,实行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债务发生的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债务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等相关内容在醒目的位置进行公示。县级监察机关要对公示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公示情况和受理情况,同时将相关资料送本级财政、卫生部门归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