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1〕20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有关部门制订的《福建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福建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意见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 二○一一年九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精神,为了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进行,进一步促进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与发展,现就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各地要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工作,按照“明确责任、财政奖补;统筹规划、分年化解;严格管理、构建机制”的基本原则,通过完善债务控制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等措施,基本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风险,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运行。
(一)明确责任、财政奖补。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县(市、区)政府是本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的责任主体。省级财政将在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的同时,加大对各地的补助力度,建立化债奖励补助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解历史债务。
(二)统筹规划、分年化解。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制订化债规划,确定化债方案和目标,逐步化解。核实后确需支付的债务,由财政部门直接将筹集的政府化债资金支付债权人。
(三)严格管理、构建机制。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各项政府补助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坚决制止发生新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