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招银疏港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招银疏港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1〕293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漳州市招银疏港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1〕545号),漳州市招银疏港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龙海市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74.0725公顷(其中耕地64.67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4.9733公顷、未利用地4.8981公顷,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5.2929公顷、未利用地0.87公顷。

  同意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4348公顷(其中耕地0.315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未利用地0.0007公顷,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3773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92.9196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漳州市招银疏港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

  二、当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