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进入机场地区的出租汽车应当在机场地区公安部门规定的站点停靠,遵守机场管理秩序,不得无准营证和无营运证经营。进入机场候机楼区域营业的出租汽车应当服从统一调度,不得无序出车或者擅自载客。
第五章 场容环境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绿地;
(二)擅自临时使用绿地;
(三)调整公共绿地内部布局时,减少绿地面积或者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
(四)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
(五)擅自砍伐、迁移树木。
驻场单位确属需要在机场地区占用或者临时使用绿地,迁移或者砍伐树木的,应当向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后作出审批。
第三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划定和调整驻场单位的环境卫生责任区。
驻场单位应当认真执行环境卫生责任制,做好环境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工作,保持责任区内环境整洁。
第三十三条 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随地便溺,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污物;
(二)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三)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四)未做好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
(五)车辆在行驶中泄漏、散落货物、垃圾,或者装卸货物后未保持场地整洁;
(六)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
(七)建筑施工未采取相应措施,影响环境卫生;
(八)任意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九)建设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清除建筑垃圾或者工程渣土;
(十)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
机场地区内的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驻场单位在机场控制区以外的区域内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应当向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后作出审批。
第三十四条 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