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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木种苗业发展的意见

  (一) 定期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工作。在种质资源普查的基础上,建立以原地保存为主、异地保存为辅的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对现有优良种质资源和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珍稀、濒危树种种质资源进行重点收集保存。
  (二) 全面推进林木良种化进程。以大力提高林木良种产量为主线,构建完备的林木良种选育、生产、使用、推广体系。在抓好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的基础上,要加快自治区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步伐,全面加强我区现有林木良种基地的良种选育和管理工作。加大林木良种审定工作力度,满足自治区林木良种使用需求。
  (三) 认真抓好林木种苗基地建设与管理。对现有各类种苗生产基地进行分类指导,理顺管理体制,创新经营机制,提高科技含量,挖掘生产潜力,发挥生产能力。进一步加大种苗基地建设力度,以改扩建现有生产基地为主,大力发展乡土树种,调整完善树种结构,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四) 加强政府宏观调控,确保种苗生产供应。要加强林木种苗生产供应管理工作,把林木种苗生产计划继续列入各级林业生产年度计划。根据当地各项林业建设任务,按照造林绿化规划和年度计划,认真做好林木种苗需求预测。坚持立足本地、保证质量、超前准备的原则,认真抓好林木种苗生产供应。对国家重点工程飞播造林和直播造林使用的林木种子,盟市林业主管部门要统一招标采购,集中加工净选,提前检验入库。对国家重点工程造林使用的苗木,旗县林业主管部门要与苗木生产单位签订培育合同,统一组织供应。
  三、加强质量监管,加大执法力度
  (一) 加强林木种苗的种源和产地管理。严禁使用种源、产地不清楚或者不适宜的林木种苗造林。在造林作业设计中,明确林木种苗的树种、规格、质量、数量。林业重点工程造林使用的林木种苗,必须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林木种苗标签。同时切实强化造林工程林木种苗档案建设。
  (二) 全面建立旗县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制度。旗县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要对本旗县林业重点工程造林使用的林木种苗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对本旗县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和盟市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要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严格执行林木种苗调运检验制度,加大调运监管力度,防止不合格林木种苗调入调出自治区。
  (三)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全面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严格执行林木种苗“两证一签”(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标签)管理制度。坚决查处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和使用不合格林木种苗造林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秩序,切实维护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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