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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0―2011年纳税遵从风险管理年报》的通知

  · 年供货额50万元以上,未办理税务登记和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大额供货人。
  4.2.5农民专业合作社
  我们通过风险识别发现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网络发票虚开普通发票,涉嫌偷税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重点关注和评估检查纳税人的如下行为:
  · 农业合作社章程及农业合作社或社员承包的耕地、林地、果园、海滩(或鱼塘)等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或协议不齐全完备;
  · 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和成果反映;
  · 自产农产品的产量、销量与同行业平均值有较大偏离;
  · 外购农产品直接对外销售;
  · 销售发票开具不符合规定,包括内容与自产货物不符,票面金额与收取(或支付)的货款金额不符等;
  · 未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 未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或审批,或在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或审批时,提供虚假资料;
  · 未正确划分应税、免税项目及收入。
  4.2.6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
  我们通过风险识别发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存在以下问题:违法适用优惠税率享受税收优惠;未如实申报生产经营收入;适用应税所得率与实际行业不符等。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重点关注和评估检查纳税人的如下行为:
  · 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未如实进行收入申报;
  · 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未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 达到查帐征收条件未及时申请调整征收方式;
  ·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适用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
  4.2.7开具、取得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我们发现开具、取得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存在以下问题:“大头小尾”开具发票,虚构经营项目开具发票,使用品名为“办公用品”等笼统名称的普通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及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取得普通发票(如虚开发票、借用发票、取得假发票)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重点关注和评估检查纳税人的如下行为:
  · 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开具;
  · 跨规定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
  · 非法代开发票;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
  ·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
  · 丢失发票或擅自损毁发票。
  为了进一步遏制发票违法行为,我们在2011版普通发票中普遍增加了第二代加密信息点读等防伪技术,推行了信息加密防伪定额发票,加大有奖发票所占比重,并在保证纳税人通过网络发票、税控收款机发票、定额发票、代开发票等方式便捷开票的基础上,于2012年1月1日起停用手写版普通发票。我们在普通发票的背面印刷了提示,提示消费者及时通过网络等渠道查询发票真伪,以防止因使用假发票而带来的风险和损失。我们将重点检查商业零售、住宿餐饮、房地产、建筑安装、农产品收购、机动车销售、修理修配、混凝土生产等行业,以及发票开具、成本费用列支等方面明显异常的纳税人。
  4.3特定税收事项
  4.3.1非居民企业
  我们在国际税收管理过程中,发现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存在以下问题: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非居民企业签订的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及相关资料进行备案;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等所得,滥用税收协定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非居民企业以平价、低价转让、零价格或无偿转让股权等。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重点关注和评估检查纳税人的如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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