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等政府调控手段。已经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区县(自治县),要依法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专项用于调控居民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价格、扶持与城市化相适应的蔬菜基地建设、增加重要物资政府储备以及对低收入群体进行价格补贴。尚未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区县(自治县),要加快建立价格调节基金,有效增强政府价格调控能力。
(四)加大价格监管力度。加强涉农价格收费检查,重点加大对粮食收购价格、化肥生产用电用气价格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农贸市场、超市等流通环节收费的治理整顿。认真组织开展医疗、教育、中药材、房地产、银行等民生价格收费专项检查,加强国庆、元旦等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监管,降低群众生活费用负担。坚持不懈地抓好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依法开展反价格垄断工作,严厉打击恶意囤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合谋涨价、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对影响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要从严处罚,并公开曝光。加强对农副产品市场监管,防范投机炒作对农副产品市场和价格秩序的冲击。
(五)完善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价格监测,完善覆盖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用品各品种的价格监测和异动预警体系。建立粮食、生猪、蔬菜等主要农产品价格和成本指数及相关数据发布制度,抓紧构建价格和成本指数及相关数据发布平台。建立健全价格新闻披露机制,正确把握舆论导向,积极从正面宣传基本生活资料、主要农产品、基础原材料等生产供应及市场价格情况,客观分析价格变动趋势,准确阐释价格政策,澄清不实报道,稳定社会预期。新闻媒体对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和有可能引发恐慌、抢购的稿件不得进行报道。
四、完善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价格保障措施
(一)组织好对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助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及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城乡困难群众发放食品价格上涨临时生活补助的通知》(渝办发〔2011〕199号)精神,及时组织好城乡困难群体临时价格补助的发放。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自治县)政府通过上级补助、本级安排和结余资金统筹解决,市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各大中专院校要采取措施,保持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