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规范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1〕21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政府国资委制定的《关于规范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意见》已经2011年7月28日省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规范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意见
(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
省审计厅、省政府国资委)
为了建立健全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逐步形成结构合理、水平适当、管理规范的薪酬分配制度,促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05号),结合我省实际,就规范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管理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省属国有企业是指由省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意见所称企业负责人包括:
--设立董事会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长)、监事会副主席、监事(不含外部监事、职工监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未设立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局长、院长、所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院长、副所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企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负责人,其薪酬结构和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报薪酬审核部门备案。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建立适合省情特点和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制度;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水平与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