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善预警信息传播手段。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在充分利用已有资源的基础上,在学校、社区、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建设电子显示屏、“村村响”等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气象部门要完善和扩充气象频道传播预警信息功能。要重点加强农村偏远地区、人口密集区、气象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多发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群众。要加快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实现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体系有效衔接,进一步提升预警信息在偏远农村、牧区、山区的传播能力。
3.加强基层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县、乡级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要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重点健全向基层社区传递机制,形成县-乡-村-户直通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渠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第一时间传递预警信息,迅速组织群众防灾避险。要充分发挥气象信息员、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在传播预警信息中的作用。
(四)有效发挥预警信息作用。
1.健全预警联动机制。气象部门要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农牧、卫生、安监、林业、旅游、地震、电力等部门及军队有关单位和武警部队建立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判预警信息对本行业领域的影响,科学安排部署防灾减灾工作。要发挥气象灾害预警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定期沟通预警联动情况,会商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中的重要事项。
2.加强军地信息共享。军地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建立网络专线等方式,加快各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与当地驻军、武警部队互联互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通报军队有关单位和武警部队,共同做好各类气象灾害应对工作。
3.落实防灾避险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采取防范措施,做好队伍、装备、资金、物资等应急准备,加强交通、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监控和水利工程调度等,并组织对高风险部位进行巡查巡检,根据应急预案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做好受威胁群众转移疏散、救助安置等工作。灾害影响区内的社区、乡村和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居民群众和本单位职工做好先期防范和灾害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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