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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通知

  (三)加强票据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条例》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4〕52号)要求,实行“以票管收,以票促收”,严格按规定申领、使用、保管财政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混淆使用、借用、串用财政票据。财政部门要继续完善财政票据年检制度,将财政票据的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有机结合,规范财政票据使用行为,深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三、切实保障《条例》的贯彻实施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是关系收入分配、政府宏观调控以及反腐倡廉的大事,各部门各单位要立足全局,全力推进改革顺利实施。
  (一)加强领导。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努力实现我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化、信息化、法制化;要积极支持财政部门开展工作,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
  (二)加强管理。财政部门要探索建立政府非税收入执收考核评价制度,对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政策执行、执收质量、收入收缴、票据管理等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部门预算编制的一项重要评价指标,以提高政府非税收入执收质量;要进一步深化政府非税收入的预算管理,切实做好政府非税收入执收计划的编制、执行工作。各执收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口径,编制年度政府非税收入执收计划,报财政部门审定后认真执行,积极组织征收,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三)加强监督。要逐步建立由监察、审计、财政、税务等职能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监督机制,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察、财政部门要建立举报受理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如发现有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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