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241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10年12月16日经浙江省第十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贯彻落实
《条例》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性
政府非税收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公共财政体系的产物,是政府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理顺政府收入分配关系、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更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性,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条例》有关规定,深入推进全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
(一)明确管理范围。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指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管理,整合形成政府的有效财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各部门各单位要在现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基础上,全面清理本部门本单位的所有收入项目;财政部门要根据
《条例》的规定对收入项目进行分类界定,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管理范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严格依法执收。
《条例》对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立项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省级以上财政及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定。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要按照
《条例》的规定,做好收入项目的送审、报批工作;要加强执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执收单位开票、商业银行代收、财政部门监管的执收方式,不断完善征缴信息系统,提高我市政府非税收入信息化管理水平。物价部门要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地核定收费标准,涉及重要项目收费标准的核定,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尤其是征收对象的意见,合情、合理、合法制定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