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鼓励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1]73号)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市委发〔 2011 〕 36 号)精神,为鼓励 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 ,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
企业要积极开展人力资源预测,结合实际制定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纳入企业发展规划。 企业应依法提取职工教育经费 , 并将经费使用重点放在企业一线职工培训上 , 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应按相关规定提取职工技术培训经费,重点保证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企业 要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对职工技能水平的要求,通过职工岗前、在岗、转岗培训、业务研修、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采取以师带徒、自办培训、联合办学、委托培养等方式, 广泛开展技能提升、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创新与攻关等活动。 积极开展技师“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方面的培训,帮助技师提升职业能力,适应技术进步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需要。充分利用公共实训基地平台,有效开展实训,加快提升企业在岗职工的技能水平。 企业作为高技能人才培养主体,要加强和 各类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及其他社会培训力量的联系,增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力量 , 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帮助企业职工提升职业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可为社会培训人员提供实训实习条件,提供现有的设备设施、方案做法等,扩大职业培训力量,促进培训效果。
二、建立企业使用技能人才制度
健全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机制,进一步推行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制度。鼓励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探索建立高技能人才带头人制度,推行首席技师制度。在进行重大生产决策、组织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时,要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带头人的作用,并给予经费等方面的支持。企业要 建立技能等级考核晋升制度,建立健全“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与待遇相联系”激励机制。加快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使在技能岗位工作的人才获得与其劳动贡献相符的报酬, 不断提高高技能人才的收入水平 。企业聘任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可分别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 职工技术交流活动、 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比武活动,为高技能人才参加高新技术开发、同业技术交流以及科技人才交流、绝技绝活和技能成果展示等创造条件。
三、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奖励标准及申报程序
(一) 企业职工培训鉴定补贴:企业职工个人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取得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其培训鉴定费 80% 的补贴,其中培训职业(工种)属当年杭州市紧缺职业(工种)的,给予其培训鉴定费全额补贴。对中级工以上的技术工人,每晋升一个等级,均给予一次性补贴。申报拨付程序按照《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培〔 2009 〕 197 号 杭财社〔 2009 〕 707 号)执行。
(二)企业培养补贴奖励:企业招用员工并组织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按取得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人数给予企业培训鉴定(考核)费用全额补贴。企业开展职工在岗、转岗技能培训或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的,按取得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人数给予企业每人 600 元的补贴。开展上述培训的,同时按照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给予企业每人 50 元的奖励。 申报拨付程序按照《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培训补贴(奖励)申报程序及要求〉的通知》(杭劳社培〔 2011 〕 175 号)执行。
对我市企业按规定直接培养或输送至相应培训机构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每直接培养或输送培养高级工 1 人,政府奖励企业 200 元;每直接培养或输送培养技师 1 人,政府奖励企业 400 元;每直接培养或输送培养高级技师 1 人,政府奖励企业 600 元。 申报拨付程序按照《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劳社培〔 2009 〕 230 号 杭财政〔 2009 〕 861 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