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暂行)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暂行)的通知
(葫政发〔20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葫芦岛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暂行)》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一日

  葫芦岛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意见(暂行)

  为帮助我市企业抓住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的有利时机,协调解决企业在改制中的实际问题,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根据《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葫政发〔2008〕23号),特制定本意见。

  1、拟上市企业(注册地在我市,并与中介机构签定有关协议在首发上市改制、申报和上市过程中的企业。下同)在上市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需要通过股份制改造或重组上市的,对并入拟上市企业的资产,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不变更实际控制者的,财政、国土、交通、公安、工商、国税、地税、住建委等部门对土地、房产、车船、设备等权证过户手续按非交易过户处理。

  2、拟上市企业购并企业,在办理房产、土地、车船等过户手续时,行政性收费给予50%优惠。

  3、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并无争议的,依法补齐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4、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进行审计或评估的净资产增值部分,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市、县(市)区本级留成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给予同等额度的补贴。五年内未能上市的,全额收回。

  5、拟上市企业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调帐增加利润等原因而增加的税费,属市、县(市)区本级留成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补贴给原企业。五年内未能上市的,全额收回。

  6、拟上市企业进行增资扩股、未分配利润处理、股权转让或进行资产重组过程中所发生的个人所得税,属市、县(市)区本级留成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补贴给原纳税人。五年内未能上市的,全额收回。

  7、拟上市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等新建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省贷款贴息等各类扶持资金。

  8、上市企业发行股票、直接融资资金80%以上用于本市投资发展的,优先办理各项报批手续,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