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1〕9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2011年9月13日

  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实施意见

  为规范和完善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8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2011年7月1日起,全省村主职干部统一按照鄂政发〔2011〕40号文件有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2011年6月30日前已按照鄂政办发〔2008〕88号文件精神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村主职干部,此前其个人缴纳和省财政补助缴纳(含历年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划入本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村主职干部按本实施意见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已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县(市、区)应将其个人账户基金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统一管理。尚未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县(市、区),先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单独建账进行管理,待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统一纳入城乡居民个人账户基金管理。

  三、从2011年7月1日起,在任村主职干部享受省财政给予的每人每年2000元的任职缴费补贴,直接进入个人账户;个人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自行选择缴费档次,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