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2011年城镇退役士兵社会统筹安置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1〕8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
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30号)精神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0〕78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2011年城镇退役士兵社会统筹安置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退役士兵社会统筹安置计划主要用于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含)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被评为5级至8级伤残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城镇退役士兵。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干部职工的子女、配偶系退役士兵的,应由其父母或配偶所在系统包干安置,不得占用退役士兵统筹安置计划。
二、各承担城镇退役士兵社会统筹安置任务的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要积极履行国防义务和法定责任,努力克服各种困难,按期完成年度接收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各接收单位要安排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工作岗位,确保其享受与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相应待遇,不得将其分配到濒临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单位工作。
三、因接收单位原因不能按时安排上岗的城镇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规定,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费。城镇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分配、逾期3个月不到接收单位报到或上岗的,接收单位可提请当地安置部门依法取消其安置资格。
四、经批准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每人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在本通知下发后90日内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一次性缴纳到省财政指定的资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