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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湖北水运业跨越式发展的意见

  三、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协调。省交通重点建设领导小组要重点关注和支持全省水运业的发展,研究制定水运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水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把水运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十一)科学编制规划。各级政府要把加快水运业发展作为一项重点任务,列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国家相关规划,修编《湖北省内河航运发展规划》,完善《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发展规划》,做好与水利、土地利用等规划的衔接。充分发挥水运规划对航道整治、港口建设、后方陆域开发的指导作用,确保水运资源合理利用。各地、各部门在编制区域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等专项规划或综合规划时,要统筹水资源综合利用,充分考虑内河水运业发展要求,加强与水运业发展规划的衔接。

  (十二)合力加快建设。除国家高等级航道项目外,鼓励和支持以地方为主体,建设列入省水运发展规划的其他港航建设项目。发展改革、交通运输、规划、国土、水利、环保、农业、林业、建设、税务、公安、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在法律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除国家规定程序外要简化手续,为水运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供良好服务,形成“地方为主、部省支持、全社会参与”的水运发展格局。

  (十三)全面开放市场。深化支持内河水运发展的金融政策研究,积极引导外资和民间资本投资内河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维护。积极探索以土地开发带动港口建设的发展模式,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现集约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将港口建设与周边土地开发结合起来,吸引社会投资,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格局。加快港口、航运资本市场化步伐,鼓励和支持港航企业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建设港口码头及物流园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服务创新力度,积极开展多种融资服务,有效支持船舶业发展。

  (十四)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内河水运业建设和维护的投入。“十二五”时期,省政府继续每年安排5亿元专项资金,用于航道建设、港口建设、船型标准化更新改造、水上搜救应急信息系统建设、安全监管装备配置和高等级航道应急抢通等水上事业的发展。各市、州、县要根据财力情况加大对水运业发展的投入,对客渡船舶按客位每年为乘客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十五)规范建设用地。航道工程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用地计划中安排。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航道工程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做好航道工程及其辅助设施建设用地征地和拆迁安置工作。港口建设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在认真清理湖北长江段和汉江沿线岸线资源项目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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