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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四、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执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各地、各部门要依据行政强制法抓紧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都要予以纠正。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原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实施这些行政强制措施,防止出现不同行政机关重复实施行政强制的现象。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换证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把具备资格的人员配备在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岗位上;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实施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执法人员,由各地、各部门从执法人员中挑选,并须参加由省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合格后确定(公安干警除外)。要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引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在行政强制法施行之日前,对清理后保留的行政强制实施机关和具备行政强制实施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后,统一向社会公布。不在政府法制部门公布名单之列的,一律不得行使行政强制权。

  五、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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