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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行政强制法确立了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和方式、行政强制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等重要制度,对行政强制作了系统规范和全面调整。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充分认识施行行政强制法对政府管理将产生的影响,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于近期举办一次行政强制法专题讲座,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集中学习。省政府法制办要抓紧组织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法制机构负责人、市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进行行政强制法轮训。要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强制法培训,使他们全面掌握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并在行政执法中自觉贯彻执行。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让人民群众了解这部法律,监督这部法律的实施,依照这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修改或者废止。各地、各部门要抓紧组织力量,对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确需保留的,要依法及时申请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属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各地、各部门要抓紧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于2011年10月8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对属于有关市政府规章及各地、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按备案审查程序报相应的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12月20日前全部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行政强制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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