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涉及交通规费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的通知
(赤政发[2009]04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0件交通规费相关文件的通知》(内政发〔2009〕29号)规定,清理、废止内容涉及交通规费的规范性文件及规定,决定如下:
一、废止《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交通厅关于提高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和开征黄河公路桥过桥费的报告的通知>》(赤政发〔1984〕199号);
二、《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赤政字〔2007〕078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示范点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赤政办字〔2007〕103号)中涉及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汽车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内容的规定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