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其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并作出决定。
(2)州、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实施)的本级政府部门负责清理,提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的建议的时间应相对提前。于2010年9月10日前由相关部门将规范性文件文本和附件1及其电子文档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3、总结公布阶段(10月1日至10月10日)。
(1)认真进行总结,写出清理工作总结。总结包括清理工作的总体情况,经清理后决定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数,提出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工作的建议等。各部门的总结连同附件2、3、4、5、6及其电子文档一并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县人民政府的总结连同附件7及其电子文档报州政府法制机构;乡(镇)人民政府的总结报所属县政府法制机构。
(2)按要求及时公布。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将经法制机构审核、州县人民政府决定的本级政府及其办公室继续有效、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工作通报上向社会公布。各部门要将继续有效、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其电子文档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汇总并公布,乡(镇)人民政府要将继续有效、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其电子文档报县政府法制机构汇总并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组织领导和要求
州政府成立规范性文件补充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州政府副州长向秋任组长,州政府秘书长孙飞,州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王方霖,州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刘俊明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法制办组成。各县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规范性文件补充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县、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补充清理工作的有序开展。补充清理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随即撤销。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规范性文件补充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范性文件补充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二)开门清理,接受监督。补充清理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可以引入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方法,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尤其是行政管理相对人通过各种途径对规范性文件清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认真细致,保证质量。各县各部门在制订补充清理工作具体方案和工作计划时要统筹考虑,周密安排;在明确补充清理任务时要摸清规范性文件底数,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在进行补充清理时要认真细致提出清理意见,防止补充清理工作结束后仍存在规范性文件违法违规的现象,保证清理工作的质量。
(四)加强督导,扎实推进。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补充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规范性文件补充清理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做好定期通报制度。认真组织检查或者抽查,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重点督导并跟踪落实,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