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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甘孜州规范性文件补充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清理的原则: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四)清理的依据: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二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三是最近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包括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四是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以上依据在互联网上均可查阅)
  (五)清理的重点:一是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和废止;二是规范性文件依据缺失或与法律、行政法规、四川省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人民政府规章、甘孜州自治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三是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抵触或明显不协调的。
  三、清理主体和步骤
  (一)清理主体
  1、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方法进行清理,明确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并作出决定;两个机关以上联合制定的文件由主办机关负责清理,征求其他制定机关意见后明确是否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并作出决定。
  2、州、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谁起草(实施)、谁负责”的方法进行清理。由各级政府办公室梳理出补充清理范围内的本级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征求各部门意见;由起草(实施)的本级政府部门负责清理,并提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的建议,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本级政府决定。
  (二)工作步骤
  规范性文件补充清理工作从2010年8月10日开始至2010年10月10日结束。分为四个阶段:
  1、组织动员阶段(8月10日至8月15日)。根据州政府的要求及时进行动员和安排部署,制订补充清理工作方案,确定补充清理工作的保障措施,落实补充清理工作责任。
  2、清理审查阶段(8月16日至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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