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甘孜州规范性文件补充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甘孜州规范性文件补充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办发〔2010〕66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事业单位,州属事业单位: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0〕6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确保法制统一,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深入推进“跨越发展、长治久安”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政务环境。经州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州规范性文件补充清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规范性文件补充清理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新时期立法工作总目标是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08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对现行法律进行了全面清理,修改了部分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又下发了《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意见》,部署在全国开展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2010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部署对现行规章开展清理工作。目前,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正在开展。
  按照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的原则,在去年开展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根据上位法修改和废止的情况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既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的必然要求。全州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规范性文件补充清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规范性文件补充清理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二、清理对象、范围、原则、依据和重点
  (一)清理对象:一是2009年在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中经清理并公布的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的规范性文件;二是2008年5月1日以后至2009年8月1日以前各级各部门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的界定按照《甘孜藏族自治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修订案)》(2009年州政府令第3号)中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定义。
  (二)清理的范围:
  1、州、县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机关,下同)及其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2、各部门(指州、县人民政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下同)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3、乡(镇)人民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