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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11〕5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我省是流动人口大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任务艰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高度,按照加强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科学发展的要求,充分认识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省政府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公安、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救助保护工作合力。

  二、积极开展主动救助保护

  市、县(市、区)两级民政、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要组成救助服务队,充分发挥流动救助车、流动救助点、社区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定期开展主动救助和专项救助保护行动。特别在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和灾害性天气期间,要联合组织开展专项救助保护行动,最大限度减少社会面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现象,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三、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

  公安机关要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不断深化“打拐”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未成年人和强迫未成年人乞讨牟利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及时利用验血采集DNA(脱氧核糖核酸)等手段尽快查明真实身份并做好解救工作。

  四、实施分类救助保护

  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要在继续查找的同时,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由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对接受救助两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而且无法核实户籍信息的流浪未成年人,经当地公安机关确认并出具弃儿证明后,由救助保护机构报同级民政部门批准,安置到当地社会福利机构养育,公安机关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要充分考虑和尊重少数民族流浪未成年人的语言、习俗和信仰,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生活起居和文体娱乐等活动,妥善做好护送回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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