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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负责对贴息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
(二)如出现企业弄虚作假申请或违反规定使用贴息资金的,根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六、
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企业流动资金借款明细表
企业名称: 单位:万元
发生日期
银行回单号
借款到位额
偿还本金额
借款合同号
借款银行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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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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