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盘石山遗址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通知
(榕政综〔2011〕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1992年11月2日,市政府核定公布盘石山遗址为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并公布了保护范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考古勘探和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盘石山遗址文物本体及保护范围。盘石山遗址文物本体范围及保护范围为:盘石山遗址核心范围(详见附图)。希望遗址所在地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切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文物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认真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盘石山遗址核心范围图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