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交通运输部门职责:摸清非法违法营运车辆的活动情况,列出非法违法营运车辆名单;依法处罚,对逾期不接受处理或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抄告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四)公安部门职责:负责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行动中指挥车辆停靠接受检查;维护整治期间交通及治安秩序,对妨碍、阻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围堵行政机关,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依法严肃处理;严厉打击暴力抗法恶势力、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团伙幕后组织者,以及克隆出租汽车、伪造贩卖营运证牌“窝点”等;日常巡逻中挡获的非法营运车辆及时移交交通部门处理。
(五)监察部门职责:依法加大对专项整治行动执法人员的行为监督和责任追究力度。对包庇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擅自降低处罚标准、说情开脱、充当“保护伞”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六)安监部门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交通部、
公安部、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210)具体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综合监管职责,依法严肃查处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点整治内容
各县政府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开展打击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按照先治标、后治本、重实效的原则,选择非法违法行为最突出、危害性最大的客运线路、区域作为突破口,以点带面,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行为。
(一)整治重点区域
1.县城内人口流动密度较大的车站、十字路口、商店、学校、医院等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突出的区域。
2.县城周边人口较为集中、流动较为频繁的对合法营运冲击大的乡镇。
3.县与县之间、乡与乡之间人口密度较大的影响正常运输秩序的区域。
4.受地震或灾后重建影响,合法经营者停运,目前运输秩序恢复中,非法违法经营对班线客运、农村客运正常恢复影响较大区域。
(二)整治重点线路(以培育、保护正常客运线路为主)
1.国省干线沿线公路运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