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招标投标信息发布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11〕5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招标投标信息发布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广东省招标投标信息发布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项目招标投标行为、促进招标投标信息公开、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信息,主要包括项目招标事项核准信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或《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含邀请招标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除外)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招标情况备案等信息,以及参与招标投标相关单位或个人的信用信息等。
招标投标活动中生成的有关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需保密外,均须按照“谁发布、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及时主动公开。
第三条 参与招标投标相关单位或个人的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案情通报信息和一般行为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主要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单位或个人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表彰或书面表扬、行业协会通报表彰或书面表扬的信息,及其他团体、组织或机构依法确认的其他良好行为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主要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单位或个人被认定属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及违反执业行为规范或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信息。各有关单位或个人不按要求发布招标投标信息的行为将被认定为不良行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