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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绩效挂钩指标

  根据浙江省文化发展“十二五”规划确定目标任务和基层文化重点工作,设定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挂钩年度考核指标,具体挂钩指标见《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实施绩效挂钩奖励资金考核细则》(附1)。

  (二)奖励标准

  根据《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实施绩效挂钩奖励资金考核细则》,省文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公共文化服务绩效挂钩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给予奖励。

  根据绩效考核排名,对综合得分前30名的县(市、区),分3档给予奖励补助。前3名各补助200万元,第4名至8名各补助120万元,第9名至30名各补助80万元。

  (三)奖励资金使用

  县(市、区)获得的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绩效挂钩补助资金,在省级财政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内由各县(市、区)统筹支配,原则上用于基层文化设备配置,公共文化活动的开展,基层文化队伍的培训,各类文化先进的奖励等,具体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与文化部门协商后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报同级政府审定后使用。

  各地使用省级公共文化服务绩效挂钩补助资金的具体办法和分配方案须报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备案,省财政厅负责相关资金的监督和检查,省文化厅负责相关项目的绩效考核和评估验收。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及拨付

  第七条 定向定项补助项目资金的申请、拨付

  (一)“两馆一站”建设、乡镇综合文化站设备配置、中心镇图书馆设施设备配置、村级文化活动中心(室)建设、优秀业余团队器材配置、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资金每年4月底前由市、县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向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申报(区级单位的申报,由市级文化、财政部门汇总后上报,下同)。经审核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厅于每年6月份下拨或预拨补助资金。对当年开工的“两馆一站”建设项目、乡镇综合文化站设备配置、中心镇图书馆设施设备配置、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项目,先下拨补助经费的5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再下拨余下的50%。村级文化活动中心(室)建设、优秀业余团队器材配置补助资金,待建设任务完成后经验收合格,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

  相关数据由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及时录入浙江省社会文化数据动态填报系统。

  (二)送戏下乡演出场次补贴、送书下乡图书采购补助资金,每年4月底前由市、县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审核后,于每年6月份预拨补助资金,并在下年度进行清算。送书下乡图书采购由省统一招标,各市县提出图书采购目录,由中标供应商统一配送,市县文化部门验收合格后自行支付货款。

  (三)文化低保项目补助资金由申报单位、个人向当地市、县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市、县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6月底前向省文化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省文化厅、省财政厅评审后,由省财政厅于每年9月份下拨补助资金。

  (四)获奖的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全国文化先进单位(县)、全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为农服务“八个一百”群众文艺优秀作品(创作群体)等奖励经费,根据有关命名、表彰文件,于当年或次年下拨奖励经费。

  第八条 绩效挂钩年度考核奖励资金的申请、拨付

  每年4月底前由县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填报上年度绩效挂钩考核数据表,经省财政厅、省文化厅评审后,于每年6月份下拨奖励资金。

  获得绩效挂钩年度考核奖励资金的县(市、区)需在8月份前将资金的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备案,并于次年4月份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报送省文化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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