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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补助采用项目申报制,由省文化厅、省财政厅负责审定申报的项目。对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省财政根据项目实施的社会影响和投入情况,酌情予以补助,一个项目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九)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

  用于市、县级图书馆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数字资源建设和管理平台建设的补助。

  1.市、县图书馆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补助。省财政对经验收合格的市、县(市、区)图书馆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市级一类二档地区补助36万元,一类三档地区补助32万元;二类三档补助8万元。县级一类一档地区补助25万元,一类二档地区补助23万元,一类三档地区补助20万元;二类一档地区补助15万元,二类二档地区补助10万元,二类三档地区补助5万元。市、县图书馆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标准由省文化厅另行发文制定。

  2.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浙江网络图书馆平台建设和管理、电信机房租用、VPN网络租用等。

  3.资源建设补助。承担浙江省人文数字地图资源库建设任务的省中心及11个市公共图书馆,视数据库建设进度和数据量酌情补助。地方特色资源建设采取项目申报制,对入选数据库每个补助8万元。

  (十)群众文化活动品牌培育

  1.省级文化活动品牌

  扶持全省重大文化节庆活动品牌。全省每年安排100万元,重点用于对一类地区的省级重大文化节庆活动的补助。

  扶持省本级重点群众文化活动。其中浙江省农民文化艺术节每届补助50万元(隔年举办),浙江省民俗民间艺术展示(花会)50万元(隔年举办),浙江省社区文化艺术节每届补助30万元(隔年举办),浙江省合唱节50万元(隔年举办),浙江省“群星奖”系列活动每年补助40万元。

  2.对省文化厅评选出的为农服务“八个一百”优秀作品和创作群体等给予补助。其中:优秀音乐、曲艺作品每首补助0.5万元,优秀舞蹈、戏剧(小戏、小品)作品每个补助2万元,优秀文学(理论、调研)作品每篇补助0.3万元,优秀美术、书法、摄影创作群体每个补助3万元。

  (十一)基层文化队伍素质提升

  用于全省基层文化干部、业余文艺团队骨干业务培训。

  每年培训市、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分管局长、社文处(科)长各50名,每人30学时,每人每学时补助30元;

  培训市、县图书馆、文化馆馆长各100名,每人30学时,每人每学时补助30元;

  培训群文活动负责人12期,每期50名,每人40学时,每人每学时补助30元;

  培训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技术人员100名,每人30学时,每人每学时补助30元;

  培训民营剧团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400名,每人60学时,每人每学时补助30元;

  省级群众文化专家辅导团下乡辅导经费每年15万元;

  教材编撰、成果展示展演经费每年30万元;

  委托高等院校对我省基层群众文化业务工作带头人进行培训,“十二五”期间培训50名,省财政每名补助2万元。

  (十二)文化示范工程创建

  对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示范项目)、全国文化先进县、全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全国“群星奖”作品和项目分别给予奖励。其中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奖励100万元、示范项目奖励30万元,全国文化先进单位(县)奖励10万元,全国民间艺术之乡奖励5万元,全国“群星奖”作品奖励2万元、项目奖励5万元。

  (十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根据市、县图书馆、文化馆和乡镇文化站开放程度、服务水平等酌情予以补助。

  第六条 绩效挂钩指标、奖励标准和资金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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