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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类地区新建文化馆(群艺馆)、图书馆、乡镇文化站,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达标面积,每平方米补助420元;乡镇文化站每平方米补助315元。

  重建、改扩建项目,视新增面积大小酌情补助。

  (二)乡镇综合文化站设备配置

  用于“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新建、改扩建,运行规范的乡镇综合文化站设备器材配置的补助。

  对一类地区按省一级文化站标准、二类地区按特级文化站标准配置设备的乡镇综合文化站(配置标准由省文化厅另行发文制定),省财政给予其设备配置补助。一类一档地区每个补助10万元,一类二档地区每个补助9万元,一类三档地区每个补助8万元,二类一档地区每个补助6万元,二类二档地区每个补助4万元,二类三档地区每个补助2万元。

  (三)中心镇图书馆设施设备补助

  用于省级中心镇(不含县城所在地中心镇)图书馆设施设备配置的补助。

  以县图书馆分馆的模式建设中心镇图书馆(建设标准由省文化厅另行发文制定),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设施设备配置补助。一类一档地区每馆补助50万元,一类二档地区每馆补助45万元,一类三档地区每馆补助40万元,二类一档地区每馆补助30万元,二类二档地区每馆补助20万元,二类三档地区每馆补助10万元。

  (四)村级文化活动中心(室)建设

  用于村级文化活动中心(室)建设的补助。

  2011、2012年主要配合“农家书屋”工程完成扫尾工作,补助的范围、标准按《关于印发浙江省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1〕174号)执行。2013-2015年主要对达到省有关标准的村级文化活动中心(室)建设给予补助,补助标准视建设规模、运行状况酌情确定。

  (五)送戏下乡

  用于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举办的公益性“送戏下乡”演出活动的场次补助(含采购民营剧团演出场次补贴)。演出规模和标准由省文化厅另行发文制定。

  每个乡镇(街道)每年补助6场,对完成演出场次任务的县(市、区),一类一档地区每场补助3000元,一类二档地区每场补助2700元,一类三档地区每场补助2400元,二类一档地区每场补助1800元,二类二档地区每场补助1200元,二类三档地区每场补助600元。

  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方式,鼓励有资质的民营剧团参与送戏下乡,确保民营剧团的演出场次占总补助演出场次的三分之一以上。民营剧团的场次补助在新标准的基础上,一类地区每场上浮1000元、二类地区每场上浮500元。上浮补助场次不得超过该地区总补助场次的50%。上浮部分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民营剧团设施设备添置和参加县级以上大型文化活动,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金和福利。

  (六)送书下乡

  用于公共图书馆“送书下乡”活动所需的图书采购。

  根据省文化厅下达的送书下乡指标,依据上年度当地财政投入购书经费和财政转移支付系数核定当年县级图书馆的购书补助经费额度。

  一类地区补助经费=上年度当地财政投入购书经费×财政转移支付系数,最低补助10万元,最高补助25万元;

  二类地区补助经费=上年度当地财政投入购书经费÷2×财政转移支付系数,最低补助6万元,最高补助20万元。

  (七)优秀业余团队器材配置

  用于为全省优秀业余文艺团队配备音响、功放等活动器材的补助。优秀业余团队的评选标准由省文化厅另行发文制定。

  省财政对优秀业余文艺团队给予4000元的器材配置补助资金,每年补助1000支团队。

  (八)文化低保

  用于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开展的,重点针对低收入人群、外来务工人群、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文化服务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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